前言
对多数投资人而言,“虚拟资产、加密货币、虚拟通证”只是一组钱包地址或一串数字符号,他们并不深究它们究竟是“权利束”“证券”还是“物”。然而,对法学研究者、司法官、律师以及立法者而言,“虚拟资产法律定性”是民法、金融法与知识产权法规适用的原点:
- 它决定所有权、债权或知识产权哪一种规则适用
- 它影响虚拟通证返还、破产清算、数字遗产继承与洗钱防制合规的走向
学界已有的经典资料,如杨岳平《论虚拟通货之法律定性》、国发会委托的《数位资产与数位遗产法制之研究》以及吳佩樺《数位资产继承之法律困境》,多从物、无形财产与债权三大框架深耕。本文在此共识基础上,切入实务最关心的三大场景:
- 虚拟资产是否等同于 “物”?
- 民法如何在既有条款中定位?
- 如何为将来特别法预留接口?
虚拟资产的定义光谱:从FATF到怀俄明州
核心关键词:虚拟资产定义、FATF 2018、数字资产法、经济价值、电磁记录
| 来源 | 定义要点 |
|---|---|
| FATF 2018 正式文件 | “以电子形式可交易、转移,并具有支付或投资价值的数位价值表彰” |
| 美国怀俄明州《数字资产法》 | 明确列出三类: |
a) 数字消费资产(consumptive)
b) 数字证券(security)
c) 虚拟货币(virtual currency)
所有类别均在《统一商法典》框架下享受“财产”待遇 |
FATF 2014 将“虚拟货币”细化为“数字价值表述”的三种功能:交易媒介、账户单位、价值储存。它在任一司法辖区都“不被视为法定货币”,却因可自由流通而具备显著财产利益。👉加密货币如何跨越国界获得法律承认?
民法物权思路:把电磁记录归为“动产”的四步推演
核心关键词:民法动产、电磁记录、物权法定、可控制性、独立性
- 物权客体要件回顾
王泽鉴等通说认为,凡“能为人力支配、具有独立性、可满足人类生活者”均属“物”,包括固体、液体、气体以及电能。既然电力可作为动产,由数字信号改写而成的电磁记录,自然也符合要件。 电磁记录的可支配与独立性
- 可支配:钱包私钥可对某笔比特币执行转账、冻结、分割。
- 独立:哈希值作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字符串,一经上链即可从其他记账副本中被特定化。
- 价值唯一:NFT 或 1 $BTC 在电子账户中不会和 1 $USDT 混淆。
台湾相关判例背书
-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金上83号刑事判决:虚拟通货“概念上乃电磁记录”;
- 112年度台中372号民事判决:比特币属“具有商品性质的电磁记录”。
- 现行民法解释路径
根据《民法》第757条,仅为“物权法定”而非“物权法定化”。承认“习惯”或“特别法”即可新设物权的理念已纳于第1条、第757条。因此,短期可将电磁记录解释为“动产”,中短期再立法确认其“物”地位。
立法时机已到:三处法条如何留白与增订
核心关键词:立法建议、未来特别法、占有、复制权、数字遗产
| 目标 | 草案条文 | 实务痛点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关口:身份确认 | 建议于《民法》第67条增订第2项: |
“称虚拟资产者,属于动产之一,指表彰得以数字方式为支配、转移、支付、交易之经济价值电磁记录。” | 终止“它是债还是物”的世代争论,让破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即时识别虚拟通证的财产身份。 |
| 第二关口:占有与转移 | 第67条增订第3项:
“虚拟资产及其权利与占有,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,依现行民法。” | 解决链上钱包私钥易手是否“完成移转”还是“授权使用”的空洞法条。 |
| 第三关口:复制与滥用 | 建议第962条增订2、3项,对持有者赋“专有复制权”,并对未经授权之第三方设定侵权责任。 | 防止“右键保存”或“镜像克隆”集中冲击NFT市场及链游道具的经济价值。
F&Q①:民法已承认电能是动产,虚拟资产凭何不能直接类比?
A:关键在于电能可量化、可控且传统电力系统早已习惯相关监管框架;而虚拟资产因价格波动大、区块链去中心化,才让立法者对“债权说”“证券说”犹豫。但只要明确价值可确定、电磁记录可特定,即可与电能并列。
虚拟资产复制的专有权:一次破解财产与知识产权的纠葛
链游玩家、数字艺术收藏家面对的最大噩梦是“复制即盗版”。通说认为 NFT 的图像原件与展示副本之间,最大价值差异在于“稀缺➕链上溯源”。但传统著作权法仅对“创作物”保护,不对“复制能力技术”设禁令。为此,立法应一步到位:
- 复制源界定:仅限持有者本人对其链上虚拟资产进行本地备份。
- 侵权条件:第三方在明知他人享有虚拟通证所有权的情况下,仍向公众提供可复制技术或代码,以致损害经济价值。
- 损害赔偿计算:可比照著作权法产值法与权利金法,取孰高者作为衡平标准。
数字遗产场景:电磁记录可否立遗嘱、可否强制执行
核心关键词:数字遗产继承、私钥托管、遗嘱公证、强制执行
案例数据:2023 年台中地方法院审理一桩遗产纠纷,逝者生前持有的 0.73 枚比特币因链上无人签署,继承人历经半年才通过公证人赴境外交易所完成移转。
- 既有缺囗:现行公证法、电子签章法并未将私钥明文“视为有效签名”。
解决方案:
- 遗嘱形式可结合硬件钱包 + 公证人一起做“链下封存”,并制作时间上链,防止私钥事后篡改;
- 债权人强制执行时,法院可比照动产查封流程,命令交易所冻结地址或托管银行上交密钥,而不必再苦求链上多签。
F&Q②:若私钥丢失,虚拟资产是否依然能被“继承”?
A:根据本文观点,电磁记录仍属动产,其“所有权”不因私钥遗失而消失,但实际支配权丧失。遗产管理人可请求交易所通过法院命令执行“强制转移”或利用社交恢复机制,将资产映射至继承人钱包。
监管“空窗期”的过渡性对策:当前如何逃开“无法可依”的恐慌
虽然立法战鼓已响,但真正落地的《虚拟资产管理条例》或 VASP 专法尚需时程。实务端可采用“双轨制”过渡:
- 链下合同先行:透过信托契约或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》的托管合约,先行绑定后台交易所、托管人与继承人;
- 习惯法填充:引用《民法》第1条,承认链上地址与链下纸质文件互为证据,快速消除司法审查空挡。
F&Q③:交易所倒闭时,虚拟资产能否被列入破产财团外之“客户信托财产”?
A:只要区块链地址在实名制托管前,已完成“客户资金分离”与“冷钱包隔离”,且托管契约明确认定为信托,投資人即可主张该电磁记录不属交易所破产财团。
结语与展望
本研究主张:
- 先把虚拟资产、加密通证、比特币、NFT 统一界定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电磁记录,再将其纳入广义“动产”;
- 通过三步立法补丁短期稳住市场:身份确认、占有规则、复制专有权;
- 预留通道,等未来特别法或自律组织规范(VASP Rule、PSD3 稳定币指引)到来时仍能平滑衔接。
数字时代的财产权仍在扩容,区块链只是最新一环。把“电磁记录”当作“动产”,既不推翻传统理论,又为以后在数字遗产、链游、NFT 版权、数字身份等多维场景奠定基础,应是当下最经济、最务实、最符合法律体系一贯性的路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