虚拟资产的法律定性研究:民法框架下的动产定位与未来立法展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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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对多数投资人而言,“虚拟资产、加密货币、虚拟通证”只是一组钱包地址或一串数字符号,他们并不深究它们究竟是“权利束”“证券”还是“物”。然而,对法学研究者、司法官、律师以及立法者而言,“虚拟资产法律定性”是民法、金融法与知识产权法规适用的原点:

学界已有的经典资料,如杨岳平《论虚拟通货之法律定性》、国发会委托的《数位资产与数位遗产法制之研究》以及吳佩樺《数位资产继承之法律困境》,多从物、无形财产与债权三大框架深耕。本文在此共识基础上,切入实务最关心的三大场景:

  1. 虚拟资产是否等同于 “物”?
  2. 民法如何在既有条款中定位?
  3. 如何为将来特别法预留接口?

虚拟资产的定义光谱:从FATF到怀俄明州

核心关键词:虚拟资产定义、FATF 2018、数字资产法、经济价值、电磁记录
来源定义要点
FATF 2018 正式文件“以电子形式可交易、转移,并具有支付或投资价值的数位价值表彰”
美国怀俄明州《数字资产法》明确列出三类:

a) 数字消费资产(consumptive)
b) 数字证券(security)
c) 虚拟货币(virtual currency)
所有类别均在《统一商法典》框架下享受“财产”待遇 |

FATF 2014 将“虚拟货币”细化为“数字价值表述”的三种功能:交易媒介、账户单位、价值储存。它在任一司法辖区都“不被视为法定货币”,却因可自由流通而具备显著财产利益。👉加密货币如何跨越国界获得法律承认?


民法物权思路:把电磁记录归为“动产”的四步推演

核心关键词:民法动产、电磁记录、物权法定、可控制性、独立性
  1. 物权客体要件回顾
    王泽鉴等通说认为,凡“能为人力支配、具有独立性、可满足人类生活者”均属“物”,包括固体、液体、气体以及电能。既然电力可作为动产,由数字信号改写而成的电磁记录,自然也符合要件。
  2. 电磁记录的可支配与独立性

    • 可支配:钱包私钥可对某笔比特币执行转账、冻结、分割。
    • 独立:哈希值作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字符串,一经上链即可从其他记账副本中被特定化。
    • 价值唯一:NFT 或 1 $BTC 在电子账户中不会和 1 $USDT 混淆。
  3. 台湾相关判例背书

    •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金上83号刑事判决:虚拟通货“概念上乃电磁记录”;
    • 112年度台中372号民事判决:比特币属“具有商品性质的电磁记录”。
  4. 现行民法解释路径
    根据《民法》第757条,仅为“物权法定”而非“物权法定化”。承认“习惯”或“特别法”即可新设物权的理念已纳于第1条、第757条。因此,短期可将电磁记录解释为“动产”,中短期再立法确认其“物”地位。

立法时机已到:三处法条如何留白与增订

核心关键词:立法建议、未来特别法、占有、复制权、数字遗产
目标草案条文实务痛点
第一关口:身份确认建议于《民法》第67条增订第2项:
“称虚拟资产者,属于动产之一,指表彰得以数字方式为支配、转移、支付、交易之经济价值电磁记录。” | 终止“它是债还是物”的世代争论,让破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即时识别虚拟通证的财产身份。 |
| 第二关口:占有与转移 | 第67条增订第3项:
“虚拟资产及其权利与占有,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,依现行民法。” | 解决链上钱包私钥易手是否“完成移转”还是“授权使用”的空洞法条。 |
| 第三关口:复制与滥用 | 建议第962条增订2、3项,对持有者赋“专有复制权”,并对未经授权之第三方设定侵权责任。 | 防止“右键保存”或“镜像克隆”集中冲击NFT市场及链游道具的经济价值。

F&Q①:民法已承认电能是动产,虚拟资产凭何不能直接类比?
A:关键在于电能可量化、可控且传统电力系统早已习惯相关监管框架;而虚拟资产因价格波动大、区块链去中心化,才让立法者对“债权说”“证券说”犹豫。但只要明确价值可确定、电磁记录可特定,即可与电能并列。


虚拟资产复制的专有权:一次破解财产与知识产权的纠葛

链游玩家、数字艺术收藏家面对的最大噩梦是“复制即盗版”。通说认为 NFT 的图像原件与展示副本之间,最大价值差异在于“稀缺➕链上溯源”。但传统著作权法仅对“创作物”保护,不对“复制能力技术”设禁令。为此,立法应一步到位:

👉一键查看:虚拟资产专有权如何阻止“复制即贬值”


数字遗产场景:电磁记录可否立遗嘱、可否强制执行

核心关键词:数字遗产继承、私钥托管、遗嘱公证、强制执行

案例数据:2023 年台中地方法院审理一桩遗产纠纷,逝者生前持有的 0.73 枚比特币因链上无人签署,继承人历经半年才通过公证人赴境外交易所完成移转。

F&Q②:若私钥丢失,虚拟资产是否依然能被“继承”?
A:根据本文观点,电磁记录仍属动产,其“所有权”不因私钥遗失而消失,但实际支配权丧失。遗产管理人可请求交易所通过法院命令执行“强制转移”或利用社交恢复机制,将资产映射至继承人钱包。


监管“空窗期”的过渡性对策:当前如何逃开“无法可依”的恐慌

虽然立法战鼓已响,但真正落地的《虚拟资产管理条例》或 VASP 专法尚需时程。实务端可采用“双轨制”过渡:

  1. 链下合同先行:透过信托契约或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》的托管合约,先行绑定后台交易所、托管人与继承人;
  2. 习惯法填充:引用《民法》第1条,承认链上地址与链下纸质文件互为证据,快速消除司法审查空挡。

F&Q③:交易所倒闭时,虚拟资产能否被列入破产财团外之“客户信托财产”?
A:只要区块链地址在实名制托管前,已完成“客户资金分离”与“冷钱包隔离”,且托管契约明确认定为信托,投資人即可主张该电磁记录不属交易所破产财团。


结语与展望

本研究主张:

数字时代的财产权仍在扩容,区块链只是最新一环。把“电磁记录”当作“动产”,既不推翻传统理论,又为以后在数字遗产、链游、NFT 版权、数字身份等多维场景奠定基础,应是当下最经济、最务实、最符合法律体系一贯性的路径。